重庆工商大学

标题: 2017上半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最终缴费14533人 [打印本页]

作者: za402    时间: 2017-8-8 14:32
标题: 2017上半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最终缴费14533人
报名人数分析

报名人数最多的岗位依次是: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4)、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3)、重庆市渝北国土事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三个岗位缴费总人数达2322人,占总人数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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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数前十职位



2017年上半年事业单位考试建议乘车路线
序号
考点学校名称
学校详细地址
乘车路线
1
重庆渝北区新牌坊小学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270号
133、166、245、426、465、602、809、859、868、288、116、151、0811、870、BRT01、145
2
重庆五一技师学院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石油路24号
1、龙头寺公交总站乘BRT大巴—虎头岩公交车站—前走300米左右到重庆五一技师学院;
2、龙头寺公交总站乘138路公交车—大坪公交站,转乘837路公交车(大坪小学大门前)—重庆五一技师站;
3、重庆机场乘轻轨3号线—两路口站换乘2号线—大坪站下--转乘837路公交车(大坪小学大门前)—重庆五一技师学院站;
4、陈家坪汽车站乘138路公交车—大坪站转乘837路公交车(大坪小学大门前)—重庆五一技师学院站;
5、菜园坝火车站乘坐皇冠大扶梯(或步行爬梯坎)到两路口公交车站—两路口公交车站转乘128路、138路、109路、871路、462路、402路、418路公交车—大坪站转乘837路公交车(大坪小学大门前)—重庆五一技师学院站。
3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55号
110、113、114、115、127、133、148、
163、181、201、202、205、270、801、
821、863、865、872、0800
4
重庆建筑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长石村24号
菜园坝:819路(或 109路, 418路, 462路, 873路,402路, 871路), 在 渝州路石桥广场站下车;
重庆火车北站(龙头寺火车站):brt路在   协信阿卡迪亚站下车;
地铁1号线:石桥铺站下车(2号口出)。
5
重庆工商大学(兰花湖校区广智楼)
重庆市南岸区五公里学府大道19号
南界专线:145路,江南169路、江南302路、301路,313路、319路、320路、348路、349路、365路、464路、475路、611路【611区间车】、809路、841路【841区间车】、859路、898路、江南169路
(万友七季城旁)
6
重庆工商大学(江北校区宏智楼)
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鹅石堡山26号
127路、168路、401路、615路、617路、630路、631路、816路、825路、835路、863路,在金源路站或金源世纪广场下均可
(北滨路金源世纪广场对面)
7
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小学
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一村1号
812、813、817、861、879、820、604、138、113、163、416、108、121、135、107路大兴村站下
8
重庆市江北区新村实验小学校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4号
渝中区至江北区新村小学0491、114
沙坪坝区至江北区新村小学211转113
渝北区至江北区新村小学608、609、619
江北区至江北区新村小学123
9
重庆市江北区华新实验小学校
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一村39号
421、465、416
10
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小学
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山水丽都200号
110、127、615、640路通用新村站下即可到达
11
重庆市江北区蜀都小学
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三村1号
108、118、121、132、183、606、617、641、115、120小苑车站下即可到达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分析——法律事实2017年事业单位笔试在即,在现阶段的备考中,如何提高复习效率,掌握高频考点,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在此,中公教育老师为大家讲解剖析公共基础知识中法理学的重要考点,即法律事实,希望考生能够熟练掌握。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考点详解:判断是否为法律事实,关键看某一现象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如果某一现象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就可认定为法律关系。
例1:甲与乙结婚,那么会形成法律关系,即婚姻关系,所以结婚的行为就属于法律事实。例2:甲与乙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可以引起合同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产生,所以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就属于法律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依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考点详解: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理解为是否由人的主观意识决定。而考生复习时需要掌握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划分标准,即“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三、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即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考点详解: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这样的活动属于法律行为。例如,结婚能够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签合同能够引起合同关系的产生,立遗嘱能够引起遗嘱继承关系的产生。其中结婚、合同、立遗嘱的行为都与人的个人意愿有关,都能引起相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所以结婚、合同、立遗嘱属于法律行为。考生复习时需要熟练记忆法律行为的种类。
四、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即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死亡等。
考点详解: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的现象,是法律事实。例如,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会导致财产关系的变化。人的自然死亡,会引起法定继承关系产生以及婚姻关系的消灭,所以地震等自然灾害、人的自然死亡属于法律事件。考生备考时要掌握法律事件的种类。
五、习题演练
1.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属于( )。
A.法律解释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动 D.法律部门
1.【参考答案】B。
2.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是( )。
A.法律权利 B.法律义务
C.法律后果 D.法律事实
2.【参考答案】D。
3.(多选)法律事实有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之分,下列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人的出生 B.行政命令 C.地震 D.离婚
3.【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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