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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修订 工作简报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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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8 14:3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工作回顾】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修订全文文本草案已完成初稿,相关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2.微信公众号 “2017合作办学法规修订进行时”,已发布三份工作简报、三篇专家学者撰稿文章,对修订工作以及历史沿革、理论支撑、学者建议、基层反馈等进行宣传解读。
3.截至6月底,公众号关注用户已达491人,推送阅读累积9834次,转发7894次。
【本期摘要】
  • 修订专家组分赴江苏、重庆、广东等地,就财务、税收、物价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 面向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院长或代表,就热点、核心问题征求意见。
  • 听取澳大利亚驻华使馆意见,交换看法。
    一、跨部门调研财务税收问题
    5月中上旬,修订工作组面向浙江、江苏两省相关办学单位,通过电话采访、函调、面谈方式,收集合作办学有关财务、税收、物价等领域焦点问题并进行梳理分析。

    5月18日,《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物价财税跨部门调研座谈会在南京召开。江苏省内中外合作大学、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高校主要业务、财务负责人以及修订专家近30人参会,与当地教育、物价、税务等省级行政部门主要业务负责人面对面研讨。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王成斌出席。
    会议聚焦中外合作办学财务制度运行与管理,围绕定价、收费、税收、国际支付、外籍教师薪酬管理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热烈研讨。办学单位踊跃提出困惑,交流看法;物价与税务部门同志听取办学者诉求与建议,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解读;修订专家研究探索解决思路与创新方案。
    6月中上旬,省厅课题组组长牟延林教授率队,走访了重庆理工大学、重庆工商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等单位,就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涉外支付税收、高职高专层次准入标准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6月16日,高校课题组中山大学原校长黄达人与广东省教育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李金俊共同主持,召开“广东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及税收管理调研座谈会”。省发改委(物价局)、地税局负责人参加会议,省内4所中外合作大学校领导和8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负责人参与研讨。会议面向战线聚焦热点问题深入讨论,并提出进一步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内涵与外延等中肯建议。
    上述调研活动,提高了跨领域部门间的沟通效率,切中办学过程要害,也体现出中外合作办学过程监管的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等特征,有助于在未来工作中找准发力点,进一步聚焦主要问题。
    二、面向战线聚焦热点问题开展调研
    2017年6月16日下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修订工作研讨会在徐州举行。来自全国25所中外合作办学二级机构的院长或代表,教育部国际司办学处、交流协会、学位中心同志,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等修订专家代表参会。法律组专家代表介绍了前期调研中战线反映强烈的三个重点、难点问题——“国际化办学基础”“资源引进”和“颁发外方学位证书”,向与会人员征求意见并展开热烈研讨;专家从文本内涵、立法意图与指导工作实践等角度回应各方意见,并做细致解读。

    关于国际化办学基础,与会代表分别谈了各自对三种办学形式层层递进关系的理解,赞同加强中外方国际化办学基础建设;代表们还对合作方、学科专业、办学层次递进等内容提出建议,如: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应当进一步限定在相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具备国际化办学基础等。
    关于资源引进,与会人员认为草案提出的量化指标是合理和可行的,有利于资源引进政策落地、落实;同时,有代表建议对草案中的“外方教师”“专业核心课程”等内容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提高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

    关于颁发外方学位证书,代表们普遍认为草案所增加的这项要求与时俱进,顺应了引进外方质量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同时,有代表提出办学实践中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于颁发证书仍存在法律障碍,建议起草专家予以研究和考虑,争取在文本修订中得以兼顾。
    总体而言,文本修订方案得到与会人员的赞同,并引起积极共鸣。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方案抓住了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突出合作办学特色,回归合作办学初心;相关修订方案基本解决了审批和办学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修订工作改革准确、落实到位。
    三、听取外国驻华使馆意见
    6月26日,澳大利亚驻华使馆魏柯玲公使衔参赞赴教育部国际司,就中澳合作办学情况、办学问题以及澳方对中国中外合作办学法制体系及修订工作的认识等交换意见。
    澳方赞同中国对资源引进和质量保障体系提出更高要求,高度认同中方关于国际化办学基础、颁发双证、资源引进标准等问题的修订方案,并表示澳驻华使馆一直以这样的工作思路解读中国合作办学法律与政策,指导澳方高校参与中澳合作办学,两国政府教育部门之间对此不存在任何疑问与困惑。魏柯玲表示,澳驻华使馆将继续加强中澳教育部门和高校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希望中方在修订工作中更加明确准入标准,提高可操作性,澳方期待合作办学法规修订工作取得良好进展。
    【工作成果】
    全面完成《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修订全文文本草案初稿,涉及对《条例》修改4条、新增1条,整体结构不变;对《实施办法》修改16条、删除2条、新增10条,结构上增加一章。


    【工作计划】
    下一步,以函调、座谈、访谈、研讨等方式,就修订文本草案,特别是重点、难点问题,面向部内相关司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科研院所、工商、物价、税务、与我国举办合作办学较多的国家驻华使领馆等,开展调研并广泛听取意见。力求经过调研,确保修订方案能够在未来适用中落地、落细、落实。

    [责任编辑: 许 兰、韩 宇、詹 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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